2005年8月3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  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
    案例实录:2004年5月,吴某因铺设台门向冯某购买花岗石,并要求其铺设安装。冯某便让何某去安装。2004年5月5日,何某召集蒋某去吴某家铺设花岗石时,蒋某从脚手架上摔下致伤,智力中度损坏,构成四级伤残。后蒋某将何某、冯某、吴某告上法庭,要求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    处理结果:法院审理后认为,蒋某由何某召集去安装花岗石,受何某指挥和支配,其报酬由何某支付,何某是雇主,应承担无过错责任。冯某、吴某与蒋某无直接法律关系,亦无过错,故不承担连带责任。法院遂判决由何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驳回对冯某、吴某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法官点评: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正确界定谁是雇主。因为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。所谓无过错责任,是指造成他人损害,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,依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赔偿责任。即使雇员在操作过程中有过失,雇主的赔偿责任也不能免除;除非雇员本身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,则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。在庭审中何某辩称,自己与蒋某同时受雇于冯某,冯某是雇主,他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但经查明的事实是,何某从事泥工职业,一直以来不定期为冯某安装花岗石,双方结算报酬方式为按累计安装面积不定期结算。安装过程中,劳动工具和辅助人员(小工)由何某自备和自行召集。可见,何某与冯某是一种承揽关系,不构成雇佣关系。在本案中,是何某召集蒋某干活并支付其工资的,故何某才是雇主,且蒋某自身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因此何某必须承担100%的赔偿责任。
    此外,何某承揽的安装业务,系低空安装花岗石,不具有高度危险性,关于何某从事铺设花岗石是否需具备资质,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从业人员要有资质,因此冯某作为定做人是无过错的,不承担责任。至于房东吴某并不是定做人或发包人,与何某、蒋某并无直接法律关系,而是与冯某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,花岗石安装只是买卖合同中冯某应履行的一项附随义务。故吴某也不承担连带责任。
    
    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要慎重
    案情实录:2003年4月5日,王某骑自行车与高某驾驶的皮卡车相撞,造成王某左手受伤。王某初步治疗出院后,2003年5月21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:由高某一次性赔偿王某人民币20000元,今后一切与高某无关。高某当即履行完毕。后王某继续治疗(经鉴定九级伤残),实际损失为67587元。王某多次要求高某再赔偿无果。2005年1月18日,王某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时对伤情存在重大误解为由,申请法院撤销该协议,要求高某赔偿全部损失。
    处理结果:在法院主持下,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由高某再赔偿王某25000元。
    法官点评:对该案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效力认定存在两种意见:一是认为协议无效,致人损害是法定之债,不法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强制性规定,双方约定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;另一意见认为协议有效,侵权之债是一种私法关系,双方可以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对赔偿数额及范围予以约定,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,即具有合同效力,双方应受协议的严格约束。
    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对协议有效无异议,但王某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时对伤情存在重大误解为由,要求撤销协议。承办法官认为,重大误解是合同法上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之一,一般是对合同性质、当事人身份、标的物性质、质量和价值等的误解。事实查明,双方是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的,当时王某已接受初步治疗,知道自己尚需继续治疗,虽然后续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存在不确定性,但双方对其不确定性均有一定预见。因此,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时,对王某的伤情不存在重大误解。
    那么,针对王某获得的赔偿与遭受的实际损失如此悬殊,法律上是否还有其他补救措施呢?可以考虑从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角度撤销该协议。显失公平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,致使双方权利义务失衡,违反等价有偿原则。在赔偿案件中,一般人对伤情后续治疗缺乏经验,必须咨询医生或借助司法鉴定。因此,当事人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应慎重,以避免不必要的诉累。
  本期点评 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 陈利红 封峰